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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杨焕民与内乡县同荔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权剑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焕民,内乡县同荔液化气有限公司,权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66号原告杨焕民,男。委托代理人陈廷贵,男。被告内乡县同荔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冰川,男。第三人权剑涛,男。原告杨焕民与被告内乡县同荔液化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权剑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焕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