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杨春艳与张利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艳,张利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130号原告杨春艳,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被告张利娟,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艳诉被告张利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春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