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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马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马青。委托代理人:孙传清,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国丽,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洋。被执行人:淮南市天杰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洞山中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7853-0。法定代表人:营杰,该公司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白洋、淮南市天杰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洋、淮南市天杰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638320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