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罗民初字第5号原告梁某某,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彭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瑞雄代理审判员 覃乃友人民陪审员 李恒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延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