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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成均与危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均,危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陈成均,男,汉族,1967年6月18日出生。被告:危立军,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成均诉被告危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成均以其起诉证据不足,本案暂不需法院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危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81元,由原告陈成均承担。审判员 刘 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