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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兰法与黄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兰法,黄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罗兰法,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黄成龙。罗兰法申请执行黄成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黄成龙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580.6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成龙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其居住地及其财产均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此本院委托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罗兰法申请执行黄成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9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代理审判员  谭丽娜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