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丁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费永斌、陈秀清与陈秀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永斌,陈秀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费永斌。委托代理人周洁、潘齐明,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秀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广场荆溪大厦12楼A层。负责人谢采亚,人寿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永斌与被告陈秀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永斌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费永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永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费永斌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