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2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温瑞刑初字第23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21日下午及同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位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南潮村大南路38号201室家中,两次容留徐某甲以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3日11时许,黄某、徐某甲在黄某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现场尿检均呈阳性。原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社区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依法从轻处罚。黄某再上诉要求从轻改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审 判 员 胡海疆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