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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生,陈某斌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生,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5********,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斌,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0********,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君华、黄伟忠,广东广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4)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生、被告人陈某斌及其辩护人陈君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1月份至201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生利用在互联网担任上线庄家(一名本地男子,另案处理)的网站代理,开设下线“时时彩”赌博网站供参赌人员陈某琴、潭某某进行赌博,陈某琴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6万元,潭某某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3.78万元。二、2013年8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生利用在互联网担任另一名上线庄家“庄伟吨”(另案处理)的网站总代理,开设下线“六合彩”赌博网站供参赌人员陈某琴进行赌博,陈某琴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7.2万元。2014年1月份至3月份,陈文生通过手机接受潭某某投注“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潭某某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1400元。陈文生代理网站供下线参赌人员陈某琴、潭某某进行赌博,总共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赃款已被其花光。三、2013年8月份至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文生利用在互联网担任上线庄家“庄伟吨”的网站总代理,开设下线代理“六合彩”赌博网站供陈某华(另案处理)接受参赌人员下注进行赌博。陈文生每期接受陈某华投注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至4万元不等,其在赌博网站接受陈某华投注后,再将投注内容通过赌博网报给上线庄家,从中获取每期总投注额除生肖外的1.5%作为报酬。陈文生接受陈某华投注赌资累计为人民币120.416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6000元,赃款已被其花光。四、自2013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斌通过互联网赌博网站“快乐城”担任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总代理。2013年10月份,陈某斌利用互联网开了一个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5万元的重庆“时时彩”赌博代理网站给下线被告人陈文生下注参赌;陈文生再通过互联网开了一个重庆“时时彩”赌博会员网站给下线参赌人员陈某佳进行赌博,陈文生、陈某斌均可从中获取投注总额的1%作为报酬。截止陈文生、陈某斌被查获,共接受陈某佳投注赌资累计人民币20万元,陈文生、陈某斌各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元,赃款已被其花光。综上,被告人陈文生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57.536万元;被告人陈某斌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琴、潭某某、陈某佳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帐户流水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的供述及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生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生、陈某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被告人陈某斌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陈某斌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斌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文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少彬审 判 员  林珠娜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