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允全与刘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全,刘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43号原告王允全,居民。被告刘圳,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原告王允全与被告刘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允全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全撤回对被告刘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全负担。审 判 长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人民陪审员 吕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