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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允全与刘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全,刘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43号原告王允全,居民。被告刘圳,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原告王允全与被告刘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允全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全撤回对被告刘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全负担。审 判 长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人民陪审员  吕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