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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孙爱菊与经兵、钟学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菊,经兵,钟学满,张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孙爱菊。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经兵。被告钟学满,成人。被告张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590号福缘雅居2号。代表人姜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菊与被告经兵、钟学满、张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