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肖志英与张灏、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志英,张灏,王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30号原告:肖志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丽枝,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灏。被告:王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E区图书大厦。负责人:李士军,总经理。原告肖志英与被告张灏、王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志英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灏、王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志英撤回对被告张灏、王新的起诉。审判员  胡德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重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