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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某某蔬菜有限公司、杨某某、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365-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某蔬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伊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湖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某某蔬菜有限公司、杨某某、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振 非审判员 梅 以 全审判员 吴 昌 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