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滕春艳与曾港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春艳,曾港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滕春艳,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导游。委托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港浦,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春艳与被告曾港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春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春艳以欲与被告曾港浦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春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滕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