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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滕春艳与曾港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春艳,曾港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滕春艳,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导游。委托代理人刘清山,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港浦,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春艳与被告曾港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春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春艳以欲与被告曾港浦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春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滕春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