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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贤江与傅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江,傅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552号原告:王贤江,农民。被告:傅华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江与被告傅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贤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贤江负担。审 判 长  董伯川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人民陪审员  杜布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一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