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商)初字第15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5833号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89号。法定代表人孙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宏星,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少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法定代表人刘刚亮,董事长。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南浦大桥南岸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宏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万三千九百八十六元,由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六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三万三千八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北京联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