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五执补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开强与肖宗固、陆开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开强,肖宗固,陆开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陆开强,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肖宗固,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陆开端,男,194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五河县人民法院(2008)五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开端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姚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