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山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水丽群诉被告李正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丽群,李正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83号原告:水丽群,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李正武,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水丽群诉被告李正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宇独任审判。本案在(2015)芦山民初字第82号案件中已经一并处理。原告水丽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对本案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丽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丽群撤回对被告李正武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水丽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