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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山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水丽群诉被告李正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丽群,李正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山民初字第83号原告:水丽群,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李正武,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水丽群诉被告李正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鹏宇独任审判。本案在(2015)芦山民初字第82号案件中已经一并处理。原告水丽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对本案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丽群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丽群撤回对被告李正武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水丽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