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余发与阙三星、黄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发,阙三星,黄有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张余发。委托代理人方一平、樊艳,系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阙三星。被告黄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发诉被告阙三星、黄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书面通知原告张余发预交本案的诉讼费,但原告张余发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少娟审 判 员  陈志彪代理审判员  李慧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志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