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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卜坤与刘淑云、卜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坤,刘淑云,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卜坤,女。被执行人刘淑云,女。被执行人卜华,男。本院在执行卜坤与刘淑云、卜华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卜恩泰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9委七马路3号楼105室,产权证号:0301919-159号的房屋均由原告卜坤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卜坤与刘淑云、卜华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