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蔺光军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蔺光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二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蔺光军,原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蔺光军犯职务侵占罪一案,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铜刑初字第7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蔺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1年初,被告人蔺光军作为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促成公司与南通通州建筑总公司徐州分公司签订了300余万元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同年9月,后者通过蔺光军向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30万元的货款(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和两张面值分别为15万元的支票)。蔺光军在拿到上述票据后,将其中的一张15万元的支票转入自己在建设银行特意开设的账户,占为己有,只将剩余的115万元票据作为货款交给其所在的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后蔺光军又伪造了一张130万元的收据交给了通州建筑总公司徐州分公司,该收据上盖有假的公司印章,负责人栏签有“蔺光军”的名字。2012年8月,徐州昆仑恒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蔺光军侵吞15万元货款后遂向其催要,蔺光军在偿还部分货款后外出务工,未继续偿还货款,亦拒不到案,直至在2014年7月被抓获后,其家人才代为还清上述侵占的款项。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丁某、王某、蔺某等人的证言,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转账支票,活期储蓄查询明细,收据等相关票据,企业法人执照,用工协议及工资(提成)发放单,工资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蔺光军的供述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蔺光军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蔺光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已退还全部所得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蔺光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蔺光军的上诉理由是:1、其将涉案15万元转入个人帐户的目的是为了归还个人债务,只是挪用资金,一审判决罪名不当,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上诉人的责任。2、已将涉案款项返还公司,也取得了公司的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减轻刑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原判决认定一致。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开庭时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蔺光军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蔺光军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上诉人蔺光军提出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1、上诉人蔺光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收据,将本应上缴公司的15万元货款归还个人债务,虽然蔺光军辩解没有侵占这15万元货款的主观故意,但证据显示其作案时外欠大量债务,并无还款能力,实际上其是用公司的款项偿还个人债务而置单位损失于不顾。蔺光军事后不仅没有采取积极的方式筹集资金把侵占的15万元还上,而是又伪造了数张收据交给了通州建筑总公司徐州分公司,以掩盖其侵吞公司15万元货款的行为。在公司报案后,蔺光军却外出务工,既未继续还款又拒不到案,直到2014年7月被抓获后,其家人才代为偿还侵占的款项。故原公诉机关指控以及原判决认定蔺光军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正确的。2、上诉人蔺光军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职务侵占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审法院考虑蔺光军具有坦白、全部退还赃款等从轻情节而无减轻情节,遂作出了判处蔺光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的判决,量刑已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并非过重。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蔺光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慧雅审 判 员 王胜宇代理审判员 庄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