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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与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6-2号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城镇元庄村。法定代表人吴书国,经理。被执行人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范寨乡刘国庄村。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申请人冠县宏建建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1)冠民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到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冠县支行22×××87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佃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五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