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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黄朝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渡成,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该公司员工。被告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奉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边县中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25元,由原告重庆琨豪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 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方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