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终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与被上诉人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陈晓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陈晓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法定代表人陈晓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研,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文,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琳,男,回族。上诉人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的委托代理人宋研,被上诉人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晓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王成立代理审判员 张路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