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合万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合万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刘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华夏富裕广场*****层。法定代表人杨东祥。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公寓8-1-301。法定代表人刘泽华。被执行人天津仁合万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合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岳阳里3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涛。被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川云里4号楼1-22-32。法定代表人刘泽华。被执行人刘泽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仁合万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华通配套开发有限公司、刘泽华公证债权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并已进行拍卖,且第一次流拍。现天津市华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立案侦查,本院将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予以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方公证处(2013)津北方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李庆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