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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与张建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张建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莫杰球。被告:张建星,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下瑶五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与被告张建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合并到(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6号案(原告张建星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康乐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肖 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玉莹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