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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与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918号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曹庄子村。负责人马文军,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村看扬路。被告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城通兴西路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合利看丹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宏泰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洁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