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满堂与被告张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三初字第1703号原告:梁某某,男,194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票市。被告:张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喜忱审 判 员 董红梅人民陪审员 胡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红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