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万太法与王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太法,王苏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6号原告万太法,农村居民。被告王苏荣,农村居民。原告万太法诉被告王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尚丰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太法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王苏荣多次到原告处购买童装,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465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646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原告万太法提供的被告王苏荣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确切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王苏荣住址不详,致文书无法送达,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名称和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太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退还原告万太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尚丰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