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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杨奎与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朱彦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朱彦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杨奎。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张晓东,村主任。被告朱彦坡。原告杨奎与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朱彦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立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奎与被告朱彦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张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奎诉称,在2011年秋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建教学楼,第二被告朱彦坡找我给四方营村教学楼打混凝土,于2011年8月12日和2011年9月3日两次打顶子水泥,合款人民币5899.00元,有欠单为凭,三年过去,一分钱也没得到,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589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杨奎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用以证明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未有人员到庭,其代表人张晓东向本庭提交答辩状一份,辩称:我自2012年当选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以来,在村支部带领下,与村会计等人查阅四方营村各项承包合同均未发现原告所称的与其签订的合同,我本人也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我认为原告所称与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有合同纠纷一事与事实不符。据我听说,村委会建教学楼的钱是教育局的补助款,其具体数字不清楚,村财务也未作收入。此款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我的上任清楚,我不清楚。原告所称第二被告朱彦坡承诺待教育局拨款后即付清,我也不知道教育局拨款给没给、到没到,没到我用什么给啊?而且现在教学楼也没交给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如盖教学楼资金有缺口,欠了帐了,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和村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入账以后移交下来,只要帐中有我就得还,可是查遍村里和农经站的两级账目都没有发现原告所称的欠款。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离任审计报告应对债务进行审计,我也没有看到审计报告,也没有列此笔债务,账上也没有。我把钱给原告了,我往哪安置啊,另外村里花钱得通过村书记、理财监督小组、农经站、也不是我想给就能给的。所以说村里很多事都没弄明白,没有解决,等解决了,如果村里真欠原告的钱,肯定会有交代的,我不是新官不理旧账,但什么都得走程序,该我们承担的一定负责。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未有证据提交。被告朱彦坡辩称,我在2009年1月份至2011年年末担任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时,经四方营村村民代表开会商量同意建造村教学楼,我主持了该教学楼的建造工作,期间欠原告杨奎工程款5899.00元,就该款于2011年11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于村班子换届选举,我未能连任,以致教学楼帐务现任村班子不接受,乡农经站也不接受,致使该教学楼所欠债务至今未能给付,原告所诉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属实,该款项是村里的教学楼所欠,不是我个人的,债务应由村负责偿还。被告朱彦坡未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第二被告朱彦坡在2011年任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主任时,主持建造了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教学楼工程。期间给原告出具盖有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到刘杖子村杨奎人民币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整¥5899.00。说明(四方营村建教学楼打水泥顶子款未付见说明存根)。证明人:朱彦坡四方营村民委员会2011年11月20日”,该款至今未能给付原告,现原告杨奎诉至我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未有人到庭参加诉讼,仅村主任张晓东代表村提交答辩状一份,辩称村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第二被告朱彦坡建村教学楼村里没有帐务记载,新杖子乡农经站也无记载,原告所主张的债务村里不清楚,故无法给付。本院认为,2011年朱彦坡在担任四方营村村主任期间,其主持修建的村教学楼应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期间产生的合法债务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即四方营村村委会承担,对此债务朱彦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经过庭审,能够认定四方营村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899.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被告四方营村村委会主张该教学楼账务没有交接,村及乡农经站均没有账务记载,因而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本院认为修建村教学楼的帐务未能交接是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自己内部的事务,不能以此来对抗“时任村主任”朱彦坡出具的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欠条,且被告四方营村村委会也未能就原告出示的欠条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欠条有任何不妥之处,故被告四方营村村委会的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899.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承德县新杖子乡四方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邴 江附页:一、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告知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0.00元,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判决确定的时间、数额全面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