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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行非执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行非执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金融大厦西侧商服1门。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决定受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二、责令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岗人社监理字(2014)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三、执行费48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月红人民陪审员  戚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