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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零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君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君德,男,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君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君德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刘小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莹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