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邵某。黄某与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邵某离婚。被执行人邵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服装店转让款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邵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孙 斌执行员 邹江川二O一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