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石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文某与晏某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文某。被执行人晏某。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晏某离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8日作出的(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文某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依法进行执行备案登记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产、车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吴登高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