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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永裕与潘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裕,潘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李永裕。被告:潘志海。原告李永裕与被告潘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麦上康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志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但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6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借条为证。被告没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被告潘志海向原告借款360000元,借条无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已还款29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0元,有借条为证,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被告已还款29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归还借款331000元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志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志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永裕偿还借款3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70元,由被告承担308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