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贾仁杰、余丙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自报)辩护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X(自报)被告人XXX(自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被告人XX(自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飞,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辩护人陶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8日晚,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酒后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宝安公路XXX号农工商超市5楼欢乐时光KTV娱乐,至当日22时50分许,XXX在等候电梯过程中,因争抢电梯与被害人谷某某、李某、桂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害人一方其余人员为息事宁人乘坐另一部电梯先行下楼离开。谷某某、李某、桂某某三人在等候下一部电梯时,XXX返回包厢觅得啤酒瓶后砸向谷某某头部等处,XXX、XXX、XXX、XXX、XX随后冲出包厢对谷某某、李某、桂某某实施殴打,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三名被害人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当日23时许,在上述KTV抓获了被告人XXX、XXX、XXX、XXX。同年10月2日,被告人XXX、XX至公安机关投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谷某某、李某、桂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被告人XXX、XXX的户籍证明及六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XXX能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关于XXX、XXX、XXX能如实供述,XXX、XX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危害后果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二、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三、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四、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五、被告人X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六、被告人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唐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