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沈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461号原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法定代表人:王晓惠.被告:湖南湘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房。法定代表人,王沈洋。被告:王沈洋,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淮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王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惠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