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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和平诉被杨乾伟、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3号原告陈和平,男,生于1959年7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乾伟,男,生于1977年6月2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现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陈雪莲,女,生于1981年8月1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杨乾伟、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乾伟和陈雪莲的房产、股份、银行存款、债权予以查封或冻结,金额以50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乾伟和陈雪莲的房产、股份、银行存款、债权予以查封或冻结,金额以5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