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田海东与赵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东,赵起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田海东。被告赵起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东诉被告赵起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