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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66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盖胜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