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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国家话剧院与潘正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家话剧院,潘正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国家话剧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周予援,院长。委托代理人:袁玉柱,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杲杨。被告:潘正柱,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方杰,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国家话剧院诉被告潘正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潘正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北京中实文化艺术公司就涉案房屋订立有租赁合同,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选择本院管辖具有法律依据。综上,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潘正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毅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