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任凤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法律文书拟文原稿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75号原告任凤海,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59********,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新惠镇银河花城小区。被告戴凤荣,女,47岁,汉族,公务员,住敖汉旗新惠镇兴隆佳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海诉被告戴凤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凤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戴凤荣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戴凤荣的起诉。审判员 张士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亚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