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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湘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2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2012年10月2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七年十一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4年1月2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7月1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21日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4)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陈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上线秦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毒品后,进行分包后,再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张某、叶某某。1、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张某、叶某某50元的毒品海洛因。2、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张某、叶某某100元的毒品海洛因。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上线秦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毒品后,进行分包后,再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张某、叶某某。1、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张某、叶某某50元的毒品海洛因。2、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在自己家中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张某、叶某某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另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七年十一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未缴纳)。因身患尿毒症,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并于2014年7月18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某已执行刑期五个月二十四日,余刑八年零六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份在张某家前面的大堤上贩卖5克海洛因给张某,2014年6月份,在张某家前面的大堤上贩卖5克海洛因给张某。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7日晚上8时许,在张某家中购买了100元海洛因,有回家的过程中经过赛头口镇的卫生室买了一个注射器,回家之后将海洛因一次性以注射方式将毒品吸食了,之后将注射器扔在家里旁边的大堤上。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初与叶某某在张某处买了100元的海洛因,2014年5月下旬与叶某某在张某处购买了50元的海洛因。4、湘阴县公安局分别对吸毒人员叶某某、张某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证人秦某某、叶某某、张某分别对被告人张某的辨认笔录。6、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的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及出院诊断书。证实张某患有尿毒症且需进行血液透析治疗。7、被告人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8、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八年零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蒋再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