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晴雪与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晴雪,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陈晴雪,女,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德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晴雪诉被告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晴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晴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晴雪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晴雪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碧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