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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47号、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段英、蒋科俊、蒋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2015)威执字第47号、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蒋科俊,段英,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7号、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负责人阳珉,行长。被执行人蒋科俊。被执行人段英。被执行人蒋浩。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依据威远县公证处(2014)威证执字第08号、09号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段英、蒋科俊、蒋浩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蒋科俊、段英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11400元;要求被执行人蒋浩、段英、蒋科俊返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204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连界镇建设街666号2层附23号房产(201402714#,建筑面积136.73㎡)以及位于连界镇建设街666号2层附24号房产(201402712#,建筑面积279.15㎡)为段英、蒋科俊、蒋浩所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段英、蒋科俊、蒋浩位于连界镇建设街666号2层附23号房产(201402714#,建筑面积136.73㎡)、位于连界镇建设街666号2层附24号房产(201402712#,建筑面积279.15㎡),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