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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与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被告齐××。原告王××诉被告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以“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为由被退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