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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邵士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邵士昌。邵士昌因诉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士昌原审诉称:2014年元月,邵士昌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书面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移花接木、瞒天过海的手法,对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送桥片送桥社区龙腾南路(宝德路向南段)少批多建约14280平方米的建筑。现举报已有7个多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高邮市国土资源局、送桥镇国土资源分局一直未作任何答复。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高邮市国土资源局、送桥镇国土资源分局的行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江苏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举报权,请求法院判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高邮市国土资源局、送桥镇国土资源分局将举报信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向起诉人书面答复。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邵士昌认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高邮市国土资源局、送桥镇国土资源分局的行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起诉人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邵士昌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邵士昌的起诉不予受理。邵士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邵士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邵士昌的起诉。本院认为:邵士昌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江苏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邵士昌因信访事项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邵士昌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邵士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家祥审 判 员  郭晓闽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