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洲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洲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洲铉,男,1972年3月16日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洲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保全费708元,合计14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卢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猛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