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石剑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剑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剑华,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现住肇庆市端州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字(2014)第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剑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广肇高速公路白土收费站设卡查车时发现被告人石剑华形迹可疑,遂进行盘查,在被告人身上搜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194.57克;红色圆柱形固体1包,净重1.94克。被告人石剑华当场供认上述物品是自己在海丰县购买的“冰毒”和“麻果”,准备带回肇庆吸食。上述物品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石剑华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多条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检举,抓获了多个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剑华在庭审时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扣押物品清单和照片、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证言、说明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剑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剑华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近二百克,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剑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钢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少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