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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某龙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龙,冯某林,冯某平,杨某,顾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冯某龙,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52XXXX********。申请人:冯某林,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52XXXX********。申请人:冯某平,男,1981年4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52XXX********。申请人:杨某,男,1972年10月2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重安镇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52XXXX********。申请人:顾某琴,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重安镇人,住XXXXXXX。身份证号码:522X********,系杨某之妻。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冯某龙、冯某林、冯某平、杨某、顾某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己审查完毕。申请人冯某龙、冯某林、冯某平、杨某、顾某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14日经黄平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已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就赔偿余款的支付问题,申请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尚未支付的赔偿款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00元),甲方冯某龙定于2015年3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杨某、顾某琴。二、如甲方冯某龙未按约定期限全额给付赔偿款,担保人冯某林、冯某平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双方一致同意将本协议申请黄平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担保人各持一份、调解委员会持一份,四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审查,上述协议调解程序合法,且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规定,本院确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元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家华(代) 来自